2007年3月11日 星期日

別讓土壤污染成為台灣環境的絕路

林姿妤:台灣的土地本來就不大,由於近年來快速發展的緣故,忽略了環保的重要,使得台灣土地的污染日益嚴重,反而害到自己的身體健康,如果再不好好用的話,以後可能就沒土地可以利用了!

2007.0216國政評論的電子報:永續發展組助理研究員 藍正朋 中華民國九十年 十月九日

經發會拼經濟,會後總結議題有廿項是針對環保規範與產業發展關係的調合,其中第十七項要求:審慎評估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」及其相關子法之相互關連性及配套措施之可行性後實施;環保署擬開徵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用,應妥為規劃,以免造成業者負擔不合理。但是,近日雲林及桃園縣又紛傳出違法掩埋重金屬污泥和鎘污染農田事件,被鎘污染的米甚至不知去向,國內土壤污染問題再度亮起紅燈。環保法令在考量產業負擔之外,是否應該兼顧當前防治工作的迫切性,才能避免落入兩頭空的下場,值得大家努力。
土壤對重金屬強力的吸附作用,使得污染後的土壤只有移除換土一途。有機溶劑容易污染地下水,受到地層阻封、吸附及水流擴散的影響,要恢復原狀幾近是不可能。重金屬是身體需要的微量礦物質之一,諸如銅、鈷及鉻等,但是鉛、鎘及汞等,則有明顯證據可透過空氣及飲食的累積,對人體造成永久的傷害。至於人體不需要的含氯有機溶劑,飲用遭到污染的水源,更有致癌疑慮。因此,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都是非常棘手的問題,對社會的危害及負擔也是最大。
國內投資環境惡化,環境污染嚴重,環保法令是否過於嚴苛,還是另有缺陷,應該加以釐清。經發會檢討環保對經濟的影響,偏重企業負擔的方式可能有坐視環境劣化的疑慮。避免兩敗俱傷的方法,應該還是在於找出並解決問題癥結之所在。台灣廢棄物處理能力不足,抗爭事件多,工業廢棄物沒有去處,妥善處理率低,間接影響到投資意願的現象,才是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最大的主凶。因此,問題不在於法令,而是在於不健全的事業廢棄物處理體制上。祇考慮業者負擔,忽略環境真正問題之所在,不能持平的看環保與投資環境之間的爭議,兩者最後可能會變成是一場惡性競爭,對企業與社會都不會有好處。
在先進國家,企業為善盡社會的責任,推展綠色製程、綠色產品及綠色消費,就是把生產及消費過程中需要的污染防治,都納為產業社會責任的一部分,廢棄物處理就是企業延伸責任之一。基於愛護環境,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,及兼顧企業利益與形象之目的,業者有責任負擔污染的改善,這也是污染者付費最基本的精神所在。但是現在企業的環保工作被扭曲了,支出被擴大了,原因是環境沒有足夠的處理量能。如果政府能營造一個可以守法的環境,讓廢棄物有適當的最終去處,不再為企業增添頭痛問題,企業的負擔自然就會降低,投資環境也就自然改善了。
消極減少企業的環保負擔,改善環境污染問題,應先重建國內廢棄物處理機制。重點在於破除地方抗爭問題,其次是破除地域觀念,放寬廢棄物處理用地限制,減少興建垃圾處理廠之障礙,才能提高民間投資經營的意願;容許地方工業廢棄物進入,落實廢棄物清理追蹤制度,協助企業監督廢棄物流向及處理工作,提升專業輔導取代嚴格管制,協助環保產業成長,健全廢棄物清理市場,才能真正紓緩當前廢棄物處置不當以致延伸土壤污染的問題,才能創造個人與社會多贏的局面。
積極增加企業的環保收益,應以加強資源回收再利用為首。產業個別生成的廢棄物,經過分類與集中,可以轉變成有用的工業原料,獲取比廢棄物處理更好的效益。成立廢棄物處理中心,提供必要的貯存、前處理、無害化與再利用等功能,可以為廢棄物再利用找到最妥善的出路。鼓勵消費者參加資源回收,促進垃圾減量,降低產業對原料及能源的依賴,可以減少污染的產生與防治的成本。配合獎勵綠色製程與產品,推動綠色消費,可以讓企業環保工作從負擔變成投資,助益業者提升企業環保形象及其國際競爭能力,達到環保與經濟相輔相成的目的。
台灣的環境保護要靠社會共同的努力才能成功,不只是產業責任,或者是廢棄物處理業的責任。嚴格的法令企業應該遵守,政府更應該遵守,並給企業適當的協助。合於國際趨勢的環保法令,是台灣社會對環保的共同期許。不當的對立與不夠務實的執法,才是投資環境最大的障礙。經發會希望企業能夠降低環保負擔,但也應先企求台灣環境污染能夠改善,兩者都應兼顧。否則只怕落得兩頭空,讓鎘米成了台灣刺骨的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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